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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 发布时间:2017-04-25 22:46:53 来源:华夏蒙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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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品经营行为,科学合理使用处方药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的合法权益,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呼和浩特建设工作,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即日起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品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处方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执行完善的处方药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严格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凭医师开具的纸质处方或通过远程处方系统出具的电子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品,处方审核、调配及核对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5年以上。未经驻店执业药师或远程审方系统审核处方,不得擅自销售处方药品。
三、 严格加强执业药师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审方人员必须在职在岗、挂牌明示,并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药学服务。严禁执业药师虚挂、兼职以及履职不到位。
四、 严格健全完善远程审方和远程处方系统
按照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处方药管理的通知》(呼食药监办发〔2016〕284号)的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于2016年10月1月起运用其远程审方和远程处方系统进行用药指导并销售处方药品。未建立远程处方系统或没有医师处方和远程审方系统或未配备执业药师的,一律停止销售处方药品。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核减处方药品经营范围或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核减处方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经整改后,满足处方药品经营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处方药品经营范围。
敬请广大消费者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也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有效遏制乱用处方药品行为,共同营造科学合理用药氛围。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拨打12331电话等途径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编辑:乌日娜